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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化大學國際專修部修業辦法

By 2025 年 4 月 5 日 / 國際專修部

113.07.03 第 1817 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國際專修部依據教育部「重點產業領域擴大招收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實施計畫」招收境外學生,為督促學生努力求學及規範學生學雜費、住宿費、課程銜接及獎勵機制等,特訂定「中國文化大學國際專修部學生修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對象:

本辦法僅適用於國際專修部之華語先修生以下簡稱先修生,以一年為限。先修生完成華語學習且順利就讀大學者,則適用本校學則。

 

第三條 入學資格:

  1. 符合「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及「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所定外國學生、港澳生及僑生身份,且具學士班入學資格。
  2. 申請來臺於國際專修部先修華語每人以一次為限,遇特殊事由中斷,經教育部同意後,得再申請一次。

 

第四條 入學審查:

  1. 僑生及港澳學生:依據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每年公告之簡章及審查程序為原則。
  2. 外國學生:申請者通過學系審查資格後,由本校招生組召開「招生委員會議」,審議過後通知錄取生,並將錄取名冊函報教育部,由教育部函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轉知各駐外館處。
  3. 學生所繳入學證明文件如有偽造、假借、塗改等情事,如經查明,應撤銷錄取資格;已註冊入學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如畢業後始發現者,由本校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註銷其學位證書。

 

第五條 修課規範:

  1. 先修生研修期間以一年為限,期間限修讀華語課程 。學期間每週至少 15 小時,全學年共修讀 720 小時。依第三條第二款重新申請入學國際專修部者,前期修讀之時數不予認列,應重新修讀滿 720 小時。
  2. 先修生學業成績考評,包含平時成績、期中成績與期末成績;成績評量標準、方式由任課教師依課程實際需要而實施採行,並公布於課程內容。
  3. 先修生缺曠課及請假之規定及辦法應依「中國文化大學學則第二編第四章」辦理之。遲到超過 20 分鐘即視為缺課 1 小時。
  4. 學生於期中及期末考期間,因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請假且經核准者,准予補考。不符合補考條件者,不予補考。
  5. 當以下情形發生時,先修生應予退學;但因重大事故缺課者,不在此限:
    (1) 單學期累計三次單月缺課超過 15 小時。
    (2) 單學期累計兩次單月缺課超過 30 小時。
    (3) 單學期單月缺課超過 45 小時。
    學生單月缺課超過規定時數時,國際暨兩岸事務處以下簡稱國際處將按月舉行輔導會議,以瞭解學生的學習狀況。學生之累計缺課時數達退學標準者,由國際處會同華語中心審查討論,得予專簽辦理退學。
  6. 先修生於本校國際專修部修讀,須通過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之聽力與閱讀測驗基礎級 A2 檢測,方得轉入原錄取之學系升讀大學部課程。無法於上述時間點取得相應成績或升讀大學部課程者,本校得予專簽辦理退學。
  7. 先修生華語課程研修期間不得轉系或轉學、亦不得休學;但於正式修讀學士班課程一年後,得申請轉系或轉學,申請轉系或轉學之學系,限符合教育部規範之相關系所。
  8. 先修生修讀之華語課程不得採認畢業學分,學生考取華語文能力測驗之聽力與閱讀測驗基礎級 (A2) 轉入正式學士班後 , 須依循本校學則完成各學系之畢業條件,始得畢業。
  9. 先修生之入學申請、生活及課業輔導、保險及居留等事宜,由學生所屬學系、教務處、國際處及其他相關單位共同辦理。

 

第六條 工作許可:

  1. 先修生於修業期間,得比照僑生、外國學生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
  2. 先修生取得工作許可後,應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五十條所訂之規範「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 20 小時」。
  3. 先修生應定期向學校如實報告工讀狀況,以便學校進行工讀實地訪查。

 

第七條 獎勵規定:

  1. 學雜費減免:依「中國文化大學國際專修部獎助學金辦法」辦理。
  2. 住宿費減免:
    (1) 依「中國文化大學國際專修部獎助學金辦法」辦理。
    (2) 華語先修課程期間,當以下情形發生時,應撤銷學生下一學期及寒或暑假住宿費減免之申請資格一般假日及國定假日期間不在此限
    a. 單學期週一至週四累計三次連續 3 天未實行宿舍簽到。
    b.單學期週一至週四累計五次連續 2 天未實行宿舍簽到。
    c.單學期週一至週四累計三次未提前申請外宿。
  3. 審查程序:每學期結束前,由國際處會同系所老師代表審查後,提出推薦獲獎學生及金額,簽請校長核定。

 

第八條 學雜費收費標準:

  1. 先修生於華語先修期間之學雜費全額減免,僅收取國際學生書本費、華語測驗費用、醫療保險費、學生團體保險費、網路通訊使用費及校內住宿押金。
  2. 先修生退學及退費標準依一般學籍生規定時程辦理,進入學系就讀時亦同,未依規定完成繳費者予以退學。

 

第九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據大學法、大學法施行細則、本校學則及有關法令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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