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 學年度「學海惜珠」計畫 】
本校113學年度「學海惜珠」計畫已截止收件,獲獎者將於113年6月30日前收到email通知,未獲獎者將不另發通知。
獲獎者應注意事項:
- 獲本要點補助經費出國之選送生,不得同時領取我國政府提供之其他出國補助。
- 選送生應於確定出國研修前,與薦送學校簽訂行政契約書,如未簽訂,則無法領取補助款。
- 選送生至遲應於本部核定補助計畫次年10月31日前辦妥出國手續,並啟程出國研修,屆期未出國者,視為放棄。
- 選送生自本部核定補助公告日起,在國外就讀期間未滿一學期,不得領取本補助款,已領取者應全數償還,由薦送學校依行政契約書規定負責追償已領補助款,並繳還本部。但因特殊事由或選送生所赴國外研修國家如發生重大天災或社會暴動,影響選送生人身安全,經薦送學校報經本部核可者,不在此限。
- 選送生於赴國外大專校院研修期間,應保有薦送學校學籍(未休學),且在國外不得辦理休學;研修結束後,應向原薦送學校報到。違反上開規定者,由薦送學校依行政契約書規定負責追償全數補助款,並繳還本部。
- 研修機構:列名教育部所編外國大學校院參考名冊之學校(不含大陸、港、澳地區)。
- 選送生赴國外大學校院攻讀研修者,應於期限屆滿後60日內返國,由校系所審核是否符合海外研修學分規定,並於本計畫資訊網登錄選送生之海外研修學分數。
- 選送生於校內甄選時所提之研修領域不得變更。於出國研修前,能提出具體說明者,得向學校申請轉換其研修國、研修大學校院一次,經學校核定後不得變更;如未經同意任意變更者,喪失受獎助資格,選送生應償還已領取之一切獎助金。
- 選送生於赴國外大學校院期間應保有本校學籍(未休學),並履行返國完成原攻讀學位義務,如有休學、退學、逾期返國、不返國接續完成學業並取得學位者,將追償一切獎助金。
- 選送生全數研修獎助期滿後兩週內,須繳交結案資料至國際處,並上傳出國心得報告及經驗分享短片至教育部學海計畫資訊網 (心得需有1000字以上、照片四張以上,短片則為選擇性繳交)。此外,亦須將其學習成果於校內與同學分享並依規定履行義務。
校內申請
目的
中國文化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協助清寒優秀學生參加由本校安排之海外研修課程,增進其國際歷練機會,擴展國際視野。
申請類型
選送優秀學生赴國外修讀學分或修習跨國雙學位 (不包括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
申請資格
-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 持有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及同一戶籍內具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補助資格,能提出相關證明且經學校認定之清寒優秀學生。
- 需於本校就讀至少 1 學期,且非當學期畢業之在學學生(不含在職專班學生)。國外研修完畢須返回本校並取得學位,其於國外修讀學分須為本校採認。
- 學生需透過本校赴外交換計畫甄選單位管道提出申請,並獲得赴外交換資格、且有實際出國交換事實與符合相關規定者,方符合受獎資格。若無法出國執行交換生計畫,將無法使用此獎學金。請注意,申請上此獎學金並不代表已申請上交換學校。
- 擬至國外姊妹校研修之交換生,須符合本校赴國外姊妹校交換學生甄選作業要點之規定。
- 學業成績優異之學生(在校每學期操行成績達80分以上者,在校歷年學業平均成績每班前30%為原則),或在專業領域有研究著作或國際性獲獎事蹟者。
- 需持有足以入學之外國語言能力證明(例如: 多益、韓檢、日檢…)。
- 未曾或未同時領取本國政府及國外政府提供之留學獎助金者。
- 出國交換日為申請年度的6月份至次年10月31日期間。
補助出國進修獎助年限
研修不得少於 1 學期(學季),獎助年限以 1 年為原則。
薦送名額
擇優錄取,「學海惜珠」及「學海飛颺」二項計畫共同審理,由本校甄選委員會決議。
申請資料
- 有效之清寒證明: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或中低收入證明等
- 申請日前三個月內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教育部認可之相關戶內人口證明文件
- 研修計畫書(約1000字至1500字):應包含個人自傳、赴國外研修之目標及計畫(含研修期程)、預期出國研修課程與目前學習之相關性、未來展望
- 赴國外研修動機及企圖心、前瞻性說明:預期成果與未來發展
- 歷年學業成績單
- 留學語言能力證明文件:至交換學校學習時使用的語言
- 系主任推薦信
- 個人傑出表現及發展潛力 (非必繳資料)
審查標準原則
審查學生清寒情形、學業成績、留學計畫、外語能力、學生發展潛力及特殊表現。若成績相同,則以外語能力優異者為優先。
獎學金額度與期限
- 在國外就讀期間未滿一學期,不得領取本補助款。
- 「學海惜珠」補助額度依據計畫書所載之學生資料評核,並考量赴留學國別或城市及各航空公司經濟艙票價訂定。補助項目得包括一張國際來回經濟艙機票款、國外學費及生活費等,實際補助金額,依教育部公告核定金額為準。